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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需要填报的内容

Q1:如何根据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中的功效宣称判断产品是否属于

普通化妆品

A: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于染发、烫

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同时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包含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

化妆品,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其中一个(剂)或者多个(剂)产品为特殊化妆品的,应当按照特

殊化妆品申请注册。”

因此,在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如果分类编码的功效宣称中涉及

01染发、02烫发、03祛斑美白、04防晒、05防脱发及A新功效

的,不属于普通化妆品,应当按特殊化妆品进行申报。

Q2:对于宣称温和或量化指标或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系统中应如

何填报?

A:对于以下三类化妆品:

01.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

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

02 .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

-);

03 .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化妆品。

Q3:如何理解产品通用名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的

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

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

A:《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二)规定“通用名应当准

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

文字。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

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

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

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

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

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其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

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

宣称相符”应当包含三层含义:一. 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即

配方中应含有相应的原料;

二. 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即

该原料应当具有与产品功效宣称相应的功效作用;

三. 该原料的添加量应当满足在产品中产生相应的功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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