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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购商标移转

2020-04-14 09:50:54发布   信息编号:11019837  
公司: 卓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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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注销后商标的移转问题

α.什么是商标移转?

答:《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Θ.办理商标移转需要的证明材料(公司自主清算注销后)?

答:公司注销核准后,需到工商局办理商标的移转登记,通常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3.股东会决议;4.经登记机关确认的注销清算报告;5.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二)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第(四)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五)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之一就是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商标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理应在清算之列,有权处分商标的是清算组,而且关于商标的处分应体现在清算报告当中。《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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