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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进口红酒报关操作流程-博隽进口报关

2019-10-21 09:23:04发布   信息编号:9576722  
公司: 天津博隽报关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马铭滨(销售人员)
所在地: 天津 - 河东,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与六纬路交口万海大厦
价格: 面议
联系: 微信:iseeyoubing

手机:13544551215

博隽食品进口报关,在这几年国家对食品监管政策的不断变动中,一直探寻食品进口清关最为便捷的方案,从《国外发货人备案》—《境内收货人备案》—《食品营养成分和理化指标送样检测》—《中文标签审核》—《报关报检》—《出具卫生证》直到食品的上市流通环节都有专业的分工和详细的流程方案。博隽进口目前已经代理客户完成了上千款产品的进口流通包括(食品原料添加剂预包装食品酒类饮料类|生鲜水果等)

智利红酒H.S.CODE 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

税率: 关税0% 增值税13%

申报要素: 1:品名;2: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称);3:加工方法(鲜葡萄酿造);4:酒精浓度;5:级别;6:年份(没有年份的申报无年份);7:产区(中文及外文名称);8:酒庄名(中文及外文名称);9:葡萄品种(中文及外文名称);10:包装规格(单位包装规格*每箱单位数);11: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食品进口报关时间轴

1.确认国标和单证的审核:1个工作日(行业普遍3天)

2申请收发货人备案:1-3个工作日(行业3天以上)

3中文标签设计与审计:3-5工作日(行业5—15天)

4.口岸报关报检:3个工作日(行业5-10天)

5.抽样检测和卫生证出具:10各工作日内(行业15天以上)

红酒进口所需资料

1、3/3海运提单(正本) Ocean Bill of Lading

2、3份发票和箱单(正本) Invoice and Packing List

3、1份国外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正本) Certificate of Origin

4、1份国外出具的检验分析报告(正本) Report of Analysis

5、1份国外出具的纯度证明(正本) Certificate of Purify

6、1份国外出具的卫生证书(正本) Certificate of Health

7、1份生产厂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证明(正本) Certificate of No Wood

8、1份由生产厂商出具的对包装物(玻璃酒瓶、纸箱包装)的健康无害声明(正本)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for Food Contact

9、1份保险单(正本)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

10、酒瓶正面贴的英文标签(简称:正标)和酒瓶背面贴的中文标签(简称:背标)各4份(正本),具体的中国检验检疫部门对中文背标的要求见下面详细说明。

11、进口时是否有木质包装几木托盘必须要申报前确认清

楚并书面通知我司。如进口时带有木质托盘,木头上需有“IPPC标志。

12、如中文背标有“获奖”等奖项字样,需同时提供相应的获奖证书。

13、提供给我的图片和标签是和实际酒瓶上的一致,否则需提供给我我们备案的标签与实际标签的比例。

以上资料齐备后,通过当地商检局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核批准,发放“中文注册商标批准书”,一款酒对应一个商标。如果一款酒再申请个商标,葡萄酒的中文名称不得相同。而如果申报的中文名称已有重复的,需要另外起名。

进口流程

A货物到港前:

1. 收货人备案(如用我司抬头则不用重新备案),发货人备案(首次进口需要备案)

2. 中文酒标设计,预审核

3.报关数据核对修改

4. 预计时间1周

B货物到港清关: 码头换单→报检→商检查货→报关→缴纳税金→消毒查货→放行

C货物仓库操作:

1. 递交标签备案纸质文件

2. 粘贴中文标签

3. 商检抽样检验,复查货物标签

4. 检验合格办理卫生证书,放行提货。

5. 预计时间1-2周

D综合建议:

1. 标签审核备案需到港后进行,可以提前预审。

2. 货物到港前,及时提供准确货物信息与所需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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