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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计五项占多少分值

2020-11-03 14:51:12发布   信息编号:750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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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凯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面向全国各地业务,有一支专业的团队为您保障,提供优质服务。欢迎来电咨询,我司为企业量身打造品牌使其提高竞争力市场,提高销售量,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第三、(增值税部分)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二)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政策排除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特别事项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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