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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借名购房协议纠纷律师 同居期间买房咨询
广州同居期间买房写对方名字,分手后能起诉要回房子吗?
律师解答: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买房的款项是自己出的,且登记在对方名下只是为了借用对方名义购房,法院才有可能支持确认房子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否则都属于举证不利,要自己承担败诉可能。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于2010年9月9日核发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地产权属人登记为樊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樊某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后,即享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房地产权证书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现陈某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该诉请与樊某取得的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内容不相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陈某主张樊某协助其办理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请。陈某主张是其借用樊某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全部由其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陈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与樊某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约定,因陈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涉案房屋系其借用樊某名义出资购买,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陈某起诉要求樊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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