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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知识产权:注册商标要避开哪些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九条规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辨认,并不得与别人在先获得的合法权益相抵触。”第三十二条规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伤别人现有的在先权益,也不得以不合理方式抢先注册别人已经运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可见申请人想要通过注册一枚商标,不能损害别人的合法的在先权益;究竟哪些在先权益需求申请人留意,不可与之抵触呢?

一、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议、运用、更改本人姓名的一种人格权益,姓名权的维护客体是权益人的姓名。

商评委或知识产权法院在断定商标权和姓名权能否抵触时,主要根据公民姓名与商标称号能否相同或近似,公民姓名的知名度,将公民姓名作为商标运用在商品上能否会损伤公民的声誉。如商评委以第九类商标“李三”侵犯了李三女士在先姓名权为由,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商号权

商号是企业称号的中心局部,是不同企业互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权的取得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商评委或知识产权法院在考虑商标权和商号权能否抵触时,不是简单的根据商号权和商标称号能否相同或近似,而是根据商号权企业的知名度,考虑商标称号能否会招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杂误认,能否会对商号权企业形成负面影响等。如北京法院认定“伊利”马桶商标容易对伊利品牌形成负面影响,因此请求商评委宣布该商标无效。

三、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本人的肖像享有再现、运用并排挤别人损害的权益。企业或个人可将取得答应运用的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如“老干妈”商标即为其企业法人代表陶碧华的肖像。

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答应而将其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都将构成侵犯别人肖像权;肖像权人可依法向商评委提起异议,请求驳回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四、著作权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益。一旦著作人完成了一件作品的创作,其就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答应而将其作品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运用,都将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除了以上四种常见的在先权益之外,若申请人的商标侵犯了别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权等,其注册商标申请也将遭驳回,或者已核准注册商标将被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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