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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幼教展、上海

上海国际学前教育用品及装备展览会

参展规则及条款

 

 

程经理: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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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参展规则及条款中的主办单位指“上海鹏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展览会指于2018419-21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上海国际学前教育用品及装备展览会”;“参展企业”指任何已根据合同获得展位的人员/单位;

2、参展资格 – (1)本展会参展企业为独立法人单位;(2)参展企业展出的产品和品牌与申请表所填内容一致;(3)参展企业所展出展品不涉及商标及其它侵权行为;(4)参展企业不得展出与展会主题无关的产品;(5)本展会为行业贸易展会,所展出产品不得进行现场销售;

3、摊位分配 – 摊位分配由主办单位全权决定。主办单位可改动展地的布置安排或参展商展品的陈列位置。主办单位对摊位改动的有关决定均对参展商有约束力。如参展商由于主办单位的场地调整而没有使用所预定的摊位,参展商仍必须缴纳全部合同款。已被参展商投入使用的摊位可由参展商依照自己的意图使用。若主办单位没有摊位可分配给参展商,参展商已付的款项将全额退还。除此之外,主办单位没有任何其它法律责任。

4、参展商 - 展品仅限于展会登记者有特定权益的材料、产品和服务项目。主办单位保留决定任何材料、产品、服务以及为其作出的布置或广告是否有资格出展的权利。主办单位可限制参展商在每个摊位所能代表的主体数量。主办单位依据本参展合同而对摊位的实际用途或拟议用途拥有最终决定权。

5、保证 – (1)参展商承诺和保证其是以主体身份而非代理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代表签订本参展合同并受其约束。保证任何展品都没有侵犯或可能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以及其知识产权。若有任何违反本参展合同的陈述、承诺和保证的事情发生,本参展合同项下授予的参展资格可由主办单位终止(对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索赔,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不影响主办单位行使其他权利和补救)。若主办单位因此产生任何费用、索赔、请求、损失、责任、指控、诉讼以及开支,均由参展商负责赔偿。(2)参展商无论是投诉他人侵权或被人指控为侵权者,同意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签署展会《知识产权承诺书》。所有展示样品均应明确其知识产权。如涉嫌侵权或假冒展品,主办单位有权撤销其展品及展出资格,并不予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

6、准入 – 展会将对所有已登记者开放。主办单位可收取登记费。主办单位保留对任何人员拒绝或管制其准入的权利。

7、布展服务 –租用标准摊位的参展商,必须接受由主办单位指定的承建商提供的布展服务。其他参展商则可选用主办单位指定的承建商或其指定的承建商提供布展服务,但全部承建商必须已经得到主办单位的许可并向主办单位提供了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8、电机工程和电力供应 – 电灯、照明总制、插头、配电总制和发动机将根据《参展商手册》内所列内容提供。若参展商需要任何与其展览有关的电力接驳服务,则必须按《参展商手册》所述由主办单位指定的服务商提供。参展商须承担所有在租用摊位内的上述电工费用以及耗电费用。

9、摄影及录像 – 主办单位保留所有摄影及录像的权利。根据《参展商手册》的规定,只有主办单位指定的摄影及录像人员才可以在展会期间进行摄影或录像。

10、宣传事项 – 主办单位有权因任何理由禁止在展会现场派发任何宣传资料或者广告传单。

11、取消 – 除本参展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在下列情况下,包括参展商自行决定退出或不参加本届展会,主办单位按照比例扣除相应费用。主办单位可保留参展商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并可追索参展商在本参展合同项下应支付的所有款项。(1)距开展3个月扣除50%摊位费; (2)距开展2个月扣除80%摊位费;(3)距开展1个月扣除100%摊位费;

12、责任和风险承担 – 若因参展商或其法人、员工、代理人、服务人员、邀请人员或独立承建商违反本参展合同的任何条款、疏忽、或失误等任何行为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任何费用、索赔、请求、损失、责任、指控或诉讼,则均由相应参展商负责并全额赔偿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上述赔偿应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参展商、参展商的展品或其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或者财产的损失以及伤害,并包括上述人员在参观、检查、观察或者经过展品及其摊位或其他与展品陈列有关的宣传活动时遭受到的上述伤害或损害,主办单位及其他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参展商须对其雇用人员、代理人、展品或者展览的损失承担责任和风险。展品应由参展商承担其摆放运送的风险,主办单位对展品的偷窃、损害、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主办单位、政府部门、法定机构对与任何陈列的或进出展览场所的展品或者财产、货物、物件有关的损害、偷窃、丢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安全、消防、健康及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规 – 参展商必须严格遵守由主办单位或当地政府部门和各类机构以及展会场地的出租人所适用的一切有关安全、消防、健康及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规。参展商必须有效地确保其展品及摊位的安全性及不具有公共危害性。

14、禁展物品 –主办单位有权禁止任何种类的物品进入展会。参展商须负责确保展品和其参加展览所需的所有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定机构的批准均在展会前已合法获得,并且该批准在整个展会期间持续有效。

15、展位上允许的:音量为70分贝,若超出该分贝要求,主办单位有权随时终止该参展企业参展资格,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6、本展览会布展、撤展期间、展会开展期间的全部时间内不允许16岁以下人士进入展馆;

17、终止/延期 – (1)如果根据主办单位的全权决定,展会场地不适合进驻,或如果展览会的举行,主办单位依照本协议履行权利受到任何因素的干扰,或展览会受到主办单位无法控制的原因的影响,本参展合同及/或本展览会(或任何其中某部分)将可能被主办单位立即终止或取消或延期或由主办单位依其选择另行安排,主办单位均无需对损失或参展商受到的其他损害负任何责任。对上述终止或取消,主办单位只需按展览会剩余天数重新计算应返还的合同款退还参展商。而对于因上述任何原因而引起的变更,主办单位均无需退还任何款项。(2)如主办单位认为参展商没有遵守本参展合同条款项,主办单位可立即终止本参展合同。

18、拒绝或驱逐的权利 – 主办单位有权在说明或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完全或部分驱逐或禁止参展商或其代表的准入。

19、转让参展资格 – 本参展资格仅为参展商自己所有并且不可转让。参展商不得将参展资格转让或给予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且参展商不可让与或转租其展位或部分摊位予他人。参展商不得给予或转让本参展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20、责任,排他性和有限性 – (1)因发生超出主办单位所能控制的任何原因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迟延、被主张权利、被请求、损害赔偿、损失、成本增加、责任、变动、诉讼、花费或其他不利的情况,主办单位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上述“超出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所能控制的任何原因”应包括火灾、意外事件、水灾、疾病、传染病的危险、流行病、地震、爆炸或者事故、封锁、禁运、恶劣的天气、政府管制、国防部门或军事机构的管制或命令、公敌侵略、暴乱或民众的骚乱或暴动、恶意破坏、阴谋破坏、暴力行为、:的行为或其它类似活动、罢工、停工、联合抵制或其它劳动纠纷或者动乱、无力保证足够劳动力、技术或其他人员、展览会所需场地的不足、无支付能力、损害或缺乏合适的交通工具、无力获得或被充公、征用或征募必需的供应物料或装备、本地法律、国家法律或其他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命令、判决或规则,无论立法的、执法的或司法的且无论合宪或违宪,或不可抗力并且词语“不可抗力”将包括“被威胁或知道被威胁”。

21、撤销 – 本参展合同一旦终止,参展商被授予的参展资格即被撤销,并且参展商须及时离开展会场地并清除其所有的展品。

22、《参展商手册》及展会布展 – 有关更多关于展览会的规章制度可参考主办单位提供的《参展商手册》及其它相关文件。主办单位可以在任何时候进一步制定与展会任何方面有关的规章制度(即时生效)。这些规章制度将被视为本参展合同的一部分,并对参展商有约束力。主办单位有权随时更改展会的展位分布。

23、部分条款无效(独立性)– 本参展合同任何条款的失效或不能被执行,均不影响本参展合同中任何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执行性。

24、修订条款 – 本参展合同按主办单位规定的形式不定期做出修订。

25、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如在解释或执行本规则条款过程中产生争议,都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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