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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办理条件

2024-08-05 08:58:52发布   信息编号:13267293  
公司: 青岛齐鲁风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敏(销售人员)
所在地: 山东 - 青岛,黄岛区隐珠街道朝阳山路385号综合楼5楼北侧553
价格: 面议
联系:

手机:15621057330

养殖场办理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动

物 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 500 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

化处理 场所 3000 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

及公路、 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

2、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④生产区入口

处 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

洁道、 污染道分设;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 米以上或者有隔离

设施。禽类 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

配备种蛋熏蒸 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④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

备、 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有与生 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

引入动物 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

兽 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

告、 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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