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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中美白类特证申报备案原则问答
问: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是否可以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申报注册?
答: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是指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产品。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的,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科学依据证明该成分的使用目的并非用于美白增白效果,否则不得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进行注册申报。
问: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我国对化妆品类别的界定主要取决于产品的标签宣称,如果产品宣称内容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吻合,则需按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管理,否则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美白类化妆品通常泛指能够达到皮肤美白增白、减轻淡化皮肤色斑作用的一类产品。祛斑类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一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注册批件方可生产或进口。由于美白类产品的美白作用机理与祛斑类化妆品类似,为控制美白化妆品的安全风险,2013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第10号通告,调整管理要求:凡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作用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
不过,对于仅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美白效果的祛斑类产品,管理则另有规定。根据规定,如果仅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应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这类美白产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核发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批件时,在批件备注栏中注明“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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