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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办理进口食品休闲食品加工厂备案申请网站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二、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加工、储存单位注册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进口其生产的食品;经整改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并公告。
注: 以《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第243号令) 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规定》的修改内容作为实施依据。
(三)关于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第243号令).docx
(四)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规定.docx
申请条件:
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体系等经评估合格;
2、向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3、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律法规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定条件、。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
1.出口(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兽药残留的基本状况报告,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中文或英文)(电子或纸质版原件1份);
2.出口(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中文或英文)(电子或纸质版原件1份);
3.出口(地区)主管当局对其企业的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中文或英文)(电子或纸质版原件1份);
4.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中文或英文)(电子或纸质版复印件1份);
5.企业注册申请书,必要时提供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中文或英文)(电子或纸质版原件1份);
6.出口(地区)主管当局对其的企业符律、法规要求的声明(中文或英文)(电子或原件1份);
(二)变更申请。
1.申请变更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中文或英文)(电子或纸质版原件1份);
2.申请变更内容与原始内容的对照,变更简要说明,变更以下情形:企业名称改变、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注册编号或生产产品范围出现变化。当企业车间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发生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改变,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电子或纸质版原件1份);
3. 出口(地区)主管当局对申请变更企业符律、法规要求的声明(中文或英文)(电子或纸质版原件1份);
(三)延续申请。
1.申请延续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需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1年向书面提出申请)(电子或纸质版原件1份);
2.申请延续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证明能够继续符合注册要求)(电子或纸质版原件1份);
3. 出口(地区)主管当局对申请延续注册企业符律、法规要求的声明(中文或英文)(电子或纸质版原件1份);
(四)注销申请。
1.申请注销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中文或英文)(电子或纸质版原件1份);
2. 出口(地区)出具注销申请及注销原因简要说明(电子或纸质版原件1份);
(五)申请材料提交。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地区)主管当局提出。
八、办理流程: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决定。
1. 申请。
凡向输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所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填写《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注册申请。
2.提交。
境外企业向申请注册,应自评本企业卫生条件是否符律法规和规范的有关规定,通过其所在(地区)主管当局向提出书面申请。
3.受理。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申请的,反馈申请人受理通知信息。反馈信息应直接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等相关机构。技术评审与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工作时间。
4.技术评审。
(1)文件。
组织专家进行文件,在30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并形成书面文件意见,提出是否开展现场评审的建议。
(2)实地评审。
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评审。实地评审内容包括评估验证境外主管当局对本国食品生产企业注册体系、对法规的审核认证体系及申请在华注册企业程序(“两体系一程序”),以及现场评审抽查有关申请在华注册企业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规。
(3)实地评审工作报告。
专家组在60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评审工作报告初稿(境外主管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实地评审工作报告包括对输出国(地区)食品生产企业注册体系、对法规的审核认证体系及申请在华注册企业程序(“两体系一程序”)情况,被抽查企业的卫生控制状况和存在问题,对申请在华注册企业的评审结论及企业注册条件等。
5.。
组织专家会对实地评审工作报告初稿进行评议,并确定对外反馈的实地评审工作报告初稿。
6.准予许可注册。
起草外函,向境外主管部门反馈实地评审工作报告初稿征求意见,若无反对意见则确认报告初稿为报告终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流程,批准符合要求的境外食品企业注册并函告境外主管部门,不予注册的企业情况一并告知。已批准注册的境外食品企业名单,在网站定期对外发布。
(二)许可的变更。
已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其所在(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及时向通报。(三)许可的延续。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企业通过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或其它规定的向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许可的注销。
企业通过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或其它规定的向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九、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10个工作日。
十、收费: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总署文件。
十二、受理机构:、银川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银川海关
十四、数量:无数量。
十五、结果送达:将注册决定以外函形式通知境外主管部门,需整改后批准的和不予注册的企业情况一并告知。网站定期公布注册企业名单。
一、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其不得采购、贮存、销售无“三证”进口冷链食品的意识,使其自觉应用“黑龙江冷链”,不经营无溯源凭证、来源不明的食品。同时加强线上线下同步,使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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