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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看守所刑事取保候审律师团

2020-04-06 15:50:58发布   信息编号:10977469  
公司: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戴诗律师(管理人员)
所在地: 广东 - 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凯国际中心7、8、9层
价格: 面议
联系: 微信:xintinglvsuo

手机:13416318024

广州优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戴律师团队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面向广东地区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杨律师团队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极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取保侯审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第63条);

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部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规定》第63条);

7、持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规则》第37条);

8、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机关可以决定取保侯审(《刑事诉讼法》第69条)。需要复议、复核的,机关可以取保候审(《规定》第63条)。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7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5条涉及到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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