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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区龙江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纠纷律师

2022-06-14 10:35:58发布   信息编号:2505202  
公司: 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梁律师(专家)
所在地: 广东 - 广州,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4号中盛大厦16楼
价格: 面议
联系: 微信:lyf59lh

手机:13631365644

 

律师咨询电话:(梁律师)QQ号码:。。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 赠与人能否反悔?王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女朋友李某,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二人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今年初,二人关系破裂,李某要求王某依赠与合同将该房产交付,而王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只要没交钥匙,就有权利反悔,何况,根据国家规定,只有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才能转让,故拒绝交付该房产。日前,王某李某二人双双来律所咨询,律师对此问题作出了分析解答,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不成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唯一方式。而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双方的要约承诺外,还须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本案中,李某最主要的失误就在于没有认识到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从而导致赠与合同无法成立,丧失了获得赠与物的机会。另一方面,李某也错误认识了公证的性质和效力,误以为经过公证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忽视赠与房产的交付。必须指出,合法有效的公证,在证据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公证的认识绝不能偏离公证的本质。法律的规定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唯一依据,公证只能对相应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证明,绝无使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由此可知,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查验开发商是否齐备上述证件及批准文件。有无完备的证件,表明商品房买卖是否属于合法交易的范畴。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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