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 舒心企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刘先生(业务经理) |
所在地: | 广东 - 深圳,深圳市罗湖区新秀社区沿河北路1002号瑞思国际A座 |
价格: | 面议 |
联系: | 微信:shuxinqifuwx
电话:0755-82287123 手机:17752418005 |
2023年关于ODI境外投资备案重要问题解答(36-
(三十六)投资主体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与在商务部门履行新建境外企业有关手续,是否有先后顺序?答:没有。
(三十七)11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如何理解?
答:“恶意拆分项目”主要是指投资主体为规避监管而故意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需要指出的是,根据项目需要或一般商业惯例而进行的正当合理的分期建设不属于11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
(三十八)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多久?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三十九)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内容拟发生变化的,投资主体是否需要申请核准、备案变更?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四十)境内企业已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中方投资全部为自有资金,现境内企业拟将部分中方投资改为银行。上述情形境内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更?
答: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发生变化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变更的情形,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资金来源进行备案变更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机关可视情决定受理与否。
免责申明:聚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聚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聚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
- 厂家直供 奥松品牌ACM3000一氧化碳传感器2024-04-29
- 医用级抑菌剂羟苯乙酯 500g/25kg CDE备案2024-04-29
- 厂家直供 奥松品牌AOX4000荧光氧传感器2024-04-29
- 浙江医药研发 制药辅料羟苯乙酯 500g/瓶资质齐全2024-04-29
- 湖南尔康药用级羟苯乙酯 500g/瓶可拆零2024-04-29
- 南京厨房电器墙体广告墙体刷广告户外宣传层次丰富2024-04-29